地热温泉

我国温泉旅游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由于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 继名胜古迹等旅游热之后, 温泉等次级旅游悄然兴起, 旅游者在选择目的地方面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虽然作者曾撰文就我国温泉旅游的发展过程、利用现状及南北差异给予了论述[ 1~ 3] , 然而总的来说, 温泉旅游的研究还相当稀少,出现的一些问题及潜在的负面影响尚未得到充分地重视,这里作者首先对有关的问题进行梳理, 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对策性建议。
 
  1  温泉旅游存在的问题
 
  1 .1  温泉旅游研究落后于实践
 
  如同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 我国经历着由重视入境旅游向发展国内旅游的转化过程[ 4] 。温泉地作为旅游目的地的类型之一, 由最初的利用已有的疗养地发展旅游, 到发展城市郊区的新兴温泉地, 以及目前出现了位于城市中的人工挖掘温泉旅游娱乐设施, 呈现出稳步的后发趋势。然而还没有出现相应的研究组织以及相对稳定的研究者群体。
 
  纵览近些年出现的为数不多的温泉旅游文献, 可以分为3 类, 即旅游教材、展望性文章以及温泉地旅游规划文本。旅游教材中关于温泉的描述停留在概念介绍、温泉的诸旅游功能描述和温泉历史传说描绘[ 5] ;展望性文章则多以对温泉地资源的描述为前提, 就其未来发展提出个人的看法, 文章短且缺少数据支持[ 6] ;温泉地的旅游规划是近年来做的比较多的工作[ 7] , 然而或许由于规划本身“基于现实又高于现实”的技术风格, 发表于专业刊物上的成果非常之少。
 
  可以认为, 无论是关于温泉地设施建设, 还是关于温泉的地域结构和旅游者行为, 研究落后于实践的现象是十分严重的。既有的温泉疗养地及新兴的温泉度假村都难以拿出完整的记述区域发展过程的地方志来, 有限的资料多处于未整理或不知置处的状态。
 
  中国有2500 处温泉, 关于其利用状况, 在“中国矿泉”一书中有一定记载的不过200 余处[ 8] 。横断山脉地区(不包括西藏)有955 处温泉, 77 %处于利用情况不明状态。广东珠江三角洲一带近年来温泉旅游发展异常迅速, 关于其发展状况也主要见于新闻媒体的报道。
 
  1 .2  温泉地公益性建设出现空位
 
  一方面温泉旅游发展迅速, 消费性很强, 另一方面温泉疗养设施处于不景气状态。作者曾从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制度角度, 论述了着手旅游“公益性”建设属于一种对国民“先付”经济行为的履行责任行为[ 10] 。现实的情况是, 温泉地开发一直以消费性为主导。
 
  温泉地不同于其他类型的旅游地, 我国旅游的真正发展可以认为开始于改革开放以后, 但是自建国后,我国的温泉疗养就开始得到大规模的建设, 自那时起就具有旅游和公益性成分。如果今后旅游建设要面临公益性课题的话,温泉地则首当其冲。
 
  这方面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 其在战败后不久就着手于“国民保养温泉地”的指定与建设, 现已有61 所温泉地得到了环境厅的指定[ 11] , 同时还有农林水产省的几百所“自然休假村”遍布全国。这种由政府助成建设、面向国民的低收费福利性设施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1 .3  缺少对温泉地开发的限制机制
 
  对社会、对自然采取温和态度是当今社会实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有限,从整体上讲温泉地建设带来的冲击还没有超出环境阈值, 但并不说明不存在各种问题, 资源破坏问题、环境问题、“女性问题” , 以及轻视对旅游地居民权益保护的现象十分普遍。比如就有为开发温泉将整个自然村迁出分散、消灭“自然村落”的现象[ 12] 。为此, 建立减少负面影响的限制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1 .4  温泉旅游建设的雷同化
 
  一方面温泉疗养院的普遍不景气, 另一方面新兴温泉旅游设施建设雷同化, 洗浴加休闲、会议、康乐健身、度假、科学考察等思维雷同, 建设项目也大同小异,在缺少特色的同时, 缺乏对温泉地概念的整体认识。
 
  如此做法无疑影响温泉地旅游的生命周期, 不利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1 .5  缺少温泉文化建设
 
  其表现在2 个方面:一是温泉旅游将服务对象锁定为高消费者, 旅游活动限制在新近建设的建筑物内,或者伴有“耗物性”的所谓“生态旅游” , 而没有将深含文化内容的大众旅游做为重要的发展方向;二是缺少文化的“物化”建设, 如温泉地很少建设乡土资料馆等具有很强文化色彩的设施。
 
  2  对策性思考
 
  2 .1  呼吁出台温泉法, 先行推进温泉地法规建设借鉴日本与韩国的经验, 有助于对颁布“温泉法”
 
  意义的认识。日本早在1948 年就制定了温泉法, 韩国则于温泉开发鼎盛期之际的1981 年颁布了温泉法, 之后又进行了若干次修正。例如, 韩国1981 年温泉还只有13 处, 到1999 年已达到109 所[ 13] , 温泉开发的迅速发展要求法规要时刻起到制衡作用, 以防止乱开发造成环境破坏。温泉法在内容上涉及到温泉资源的行政认定、开发主体资格确定与终止、对环境破坏的恢复义务, 以及有关的组织与技术操作要求等。
 
  我国目前尚无温泉法,温泉开发的法律依据是“矿产资源保护法” 、以及地方政府和温泉地可能存在的相关管理条例。北京天津等地在地热管理方面有比较先进的经验, 辽宁省的安波、熊岳、五龙背温泉地也实行了温泉水的统一管理制度。但毕竟法规建设上尚没有体系, 存在着管理漏洞。尤其目前许多温泉地政府招商意愿强烈, 以牺牲环境谋求发展的可能性很大。
 
  温泉法的建设,由于涉及到国家大法, 我们能做到的更多是呼吁。然而, 由温泉地资源管理条例建设入手,通过广泛的实践, 极有可能促进作为“公倍数”的温泉法的出台。
 
  2 .2  在温泉村镇尺度上着手自治性建设
 
  由于我国的温泉地大多直接依托于具体的村镇之上,温泉旅游与温泉聚落的空间同位现象, 使得温泉开发对当地居民生产与生活环境的影响也较为直接和即时。在这种区别于其他旅游地的特征背景下, 从“居民参加”入手, 充分利用我国目前村镇行政“直选”的有利政治环境, 着手自治性建设, 不仅有利于保护资源以及保护当地居民的利益, 而且具有产生超出旅游范畴、推动社会进步的意义, 成为由旅游推动城镇化进程的典范运作模式之一。例如, 无论是广东省的港资温泉度假村还是海南岛的新兴温泉地, 一般的模式是:若大的开发地被围墙圈住, 割断了与当地居民区联系, 当地居民只能通过做一点小卖买和小运输分得点旅游利益。
 
  这样的建设模式无疑对当地社会构成了不稳定因素。
 
  自治性建设是指设置地域成员“全会”机制, 其无疑有助于平衡在温泉开发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利益冲突。
 
  2 .3  在地域尺度上开展温泉功能再布局的研究前面已经叙述到温泉研究的相对落后。一方面温泉旅游建设呈现雷同化趋势, 另一方面温泉疗养陷入困境。如东北地区的温泉疗养院在走疗养、综合门诊、及旅游三位一体的路子, 经营十分困难, 这里既有体制原因, 即温泉资源的“惯例使用权”对其他开发者形成排斥(汤岗子温泉), 而疗养院在定位上又决定了其难以转向全方位的市场运作, 也有与财政支持部分脱钩、资金困难的原因。与此同时, 新兴温泉地接二连三地得以开发, 在发展战略上又缺乏地域整体上的考虑。
 
  为此, 开展温泉旅游的地域功能分异研究, 再布局温泉旅游、温泉度假、温泉保养以及温泉疗养的空间是十分有意义的。有些地区的政府部门已经开始注意到在大尺度上考虑温泉旅游发展的重要性①, 如大连就将临近的温泉地安波与剑汤在行政上进行合并, 将外部竞争性转换为内部合作机制。相信在政府意志的引导下,温泉旅游研究会逐步开展起来。
 
  现在我国的温泉疗养地大多处于交通便利、离大都市距离适中的地方, 并且温泉开发利用悠久, 温泉疗养不景气, 疗养院承办旅游的现象随处可见。如果将长期住宿性质的温泉疗养布局在距大都市稍远、宁静清新的农、山村温泉地, 将原有的空间让位于温泉保养与温泉旅游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即便是温泉旅游地,根据距离大城市的远近以及其他诸如交通等条件的状况, 合理分化旅游、度假、娱乐等功能也是十分有研究意义的。例如, 辽宁省丹东市五龙背温泉疗养历史很长, 距丹东市中心也只有不足30 min 的行车路程,为此, 近年来已发展成为名符其实的旅游地, 疗养只被留下一隅, 并且为适应一日游的特点, 形成了洗浴小区及舞厅小区。而熊岳温泉由于位于大连与沈阳之间,铁路公路交通便利, 形成了以大型住宿设施为主、面向团体游客接待的街区格局。
 
  2 .4  对具体温泉地进行内部构造化的技术性建设与国外相比较, 我国的温泉旅游过多地依赖于对资源的单纯消费(洗浴), 因此, 有必要引导消费者将旅游的一部分时间, 转向用于对“核心”旅游资源的“展示”效应的观赏。这里提出要加强“泉源”及其输水管道工程展示设施的建设, 挖掘温泉地中各种“展示性”
 
  旅游资源, 合理建设与保护温泉村镇街区, 也即通过构造化认识温泉地, 从而在空间上分解温泉地, 达到使旅游者在时间轴上合理分配精力, 既有效保护了温泉资源, 又丰富了旅游者的体验过程。
 
  2 .5  从旅游主体角度合理定位各成员的作用作为旅游活动的舞台, 温泉地活跃的主体为旅游者、居民、旅游行政与旅游企业, 他们被称为旅游主体,成员间也存在着“主客”关系。进入21 世纪, 再依靠以“旅游者”为中心的基础旅游学观点看待旅游问题, 已经不适合现代社会“约定”规则的发展趋势。
 
  由于旅游者是消费者, 其他成员在为其提供各种便利的同时, 对其活动带来的负面影响一是通过有关法规进行约束, 更多的是通过“温泉氛围”来约束与引导旅游者行为。故此, 旅游者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他3 类主体成员的所作所为。
 
  对于旅游地居民, 一方面是理论上通过自治性建设使其权利得到保障, 另一方面则是让其分享旅游利益。众所周知, 温泉地的投宿功能相对突出, 以此为核心,开展民宿等让利于当地居民的工作, 有利于旅游者与居民的交往, 从而增加相互理解。
 
  温泉地政府一直扮演地域振兴的主角, 目前出于对发展经济的考虑, 政府在开发初期往往亲和于旅游企业, 运营过程中偏向于旅游者, 而对旅游地居民的权益考虑不足。所以, 如何使政府保持公正的姿态十分重要, 温泉地自治性建设保证了社区运作的公正性。
 
  在目前形势下, 温泉地政府应该将精力放在基础设施建设上, 改善大环境, 突出对公益性建设的作用。
 
  在公益性建设方面,目前, 关于自然与文化遗产的旅游研究成果很有启迪意义, “景区游, 区外居”[ 14] 、将旅游企业划分为资源价值“展示”企业与提供旅游者“耗物性”产品的企业2 种类型以及从排他性与竞争性对旅游产品的公共产品性的认识等, 都对实现温泉旅游公益性建设有启示。即可以从时间、空间以及设施内容上分割出公益性成分来, 从而实现旅游对社会再分配的调节作用。推动这一事业的主导者只能是政府。作者认为, 应该发挥温泉疗养院在公益性建设中的作用。
 
  关于旅游企业作用的定位, 文章提倡建设以温泉地为基础的温泉地企业协会, 通过企业这种自律性组织,不仅可以壮大对外的市场竞争力, 而且具有日常的运营协调能力, 这是纵向行业协会所不具备的优势。
 
  2 .6  注重资本结构的控制
 
  资本结构不仅是指资本的大小构成, 也包含资本的来源(资本性格)。20 世纪50 年代温泉疗养院多由上级行政部门主导建设, 经营不景气的背后, 隐藏着影响温泉地发展节奏的成分。20 世纪80 年代各大机关及大企业休养资金的进入, 瓜分了一部分温泉地的地域空间, 彼此竞争性很强, 在某种意义上引导了温泉地文化质量的下降。20 世纪90 年代个人小旅游资本的见缝插针, 如果是来自于当地资本并由当地人经营, 无疑丰富了温泉地的文化, 也满足了一部分旅游者的需求,然而, 租赁于外来小资本进行短期经营, 确实助长了温泉地的投机成分。如在广东地区, 香港资本进入温泉地进行开发的现象普遍存在, 往往通过围墙将大片土地从居民生活生产空间中分离出来, 并且实行独家经营, 确实存在着问题。为此, 注重资本结构的控制是保证温泉地健康发展的关键点之一, 应根据具体温泉地状况进行研究。从理论上讲, 要合理控制外来资本与本地资本的比例。
 
  3  结论
 
  通过上述论述,可知我国的温泉旅游已经起步, 并且呈现较强的发展趋势。然而也出现了诸多的、有些可能是潜在的问题。对于温泉地存在的问题, 人们可以从各种角度进行认识与表述, 无论是问题之间以及问题产生的原因都存在着复杂的联系;对于解决问题的各种思考对策, 同样也存在着相互关联。文章认为应从各种尺度层次上以及目前尚未引起重视的角度上给予考虑。第一, 在国家级别尺度上, 呼吁出台温泉法、防止乱开发, 同时积极开展地方温泉资源管理条例的先行建设工作。第二, 在村镇尺度上, 积极推进温泉地自治性建设, 其有助于综合解决温泉地存在的问题。
 
  温泉地目前具有进行这方面建设的有利条件, 并且这种建设还具有超越旅游对社会进步产生贡献的意义。
 
  第三, 在区域尺度上, 开展在空间上重新考虑温泉地功能布局的研究, 避免温泉旅游地之间不必要的竞争, 调节温泉疗养与温泉旅游的关系, 促进区域温泉旅游整体上协调发展。第四, 在具体温泉地内, 应通过对温泉地的深入认识分解空间, 强化以温泉资源价值为核心的温泉地的展示效应, 从而达到保护资源环境与丰富旅游者体验的统一。第五, 从旅游主体角度, 认识旅游者、旅游地居民、政府与旅游企业在温泉旅游中的作用。政府是推进公益性建设的主导者, 应通过对空间、时间与旅游设施的分割, 来确保温泉地的公益性成分。
 
  第六, 应注意温泉地旅游开发的资本结构问题, 即对外来资本要有所控制, 这是目前旅游研究中没有被充分认识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