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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湖北省住建厅:大力推进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

湖北省住建厅:大力推进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地大热能


地大热能为助推“双碳”目标在住建领域落地,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12月26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发布了《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大力推进太阳能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系统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通知自2023年4月3日起实施。


 


《通知》明确,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厂房应至少应用一种可再生能源,宜热则热、宜电则电,且可再生能源应用量不低于该建筑项目总运行能耗的10%。应用系统应与建筑项目同期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新建建筑不宜独立设置燃气供热系统,燃气供热应仅作为各类电动热泵供热系统的补充或调峰负荷,且不宜超过该建筑总供热负荷的20%。

 


能用尽用地源热泵系统
 



《通知》从推动可再生能源运用、落实主体责任、保障系统运行及加强监督管理等四个方面,明确了可再生能源系统选用要求、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运行保障环节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职责。《通知》中附件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荐表》提出因地制宜推荐选择适用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方式;附件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要点(试行)》从强化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监测等方面作了细化技术要求。
 



湖北省住建厅要求,根据各地资源禀赋,优先发展工业余热污水源热泵(含污水再生水、工业废水等),积极发展地埋管地源热泵地表水(含江、河、湖等)地源热泵,适度发展地下水地源热泵,规模化推进地热能的建筑利用。
 



《通知》附件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荐表》着重提出,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恩施州及其他市州的公寓宿舍、宾馆酒店医院、康养托幼、办公、商业、文化体育、交通、工业厂房、住宅楼等建筑类型中,具备条件时,应能用尽用地源热泵系统武汉襄阳十堰、荆门等城市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利用电厂余热工业余热进行建筑供热,应用尽用。
 


《通知》强调,落实可再生能源参建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对应用系统承担首要责任;设计单位对应用系统承担设计质量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应用系统设计质量承担审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应用系统施工质量承担责任;监理单位对应用系统承担监理责任;应用系统供应商应对技术、产品质量负责;检测机构应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规范地源热泵系统应用

 


《通知》提出,地源热泵系统应在场地地热能资源勘察评估的基础上开展设计。对未设计应用系统或设计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严格控制地源热泵地下换热系统施工工艺和质量。凡发现不符合规定及不满足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标准规范要求的,应责令立即整改。
 



《通知》附件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要点(试行)》对地源热泵规模化应用作了规范要求。在地源热泵系统设计前,应按照《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DB42/T1304 相关要求对场地地热能资源进行勘察,并依据专项勘察结果评估地源热泵系统工程实施的可行性及经济性。当浅层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的应用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m2时,应进行现场岩土热响应试验,其试验结果应纳入施工图审查。
 



浅层地埋管换热系统设计应进行所服务的建筑物全年动态负荷计算,最小计算周期不小于1年。服务建筑面积50000m2以上大规模地埋管换热系统,应进行10年以上土壤热平衡计算,并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土壤热平衡。地下水换热系统应根据水文地质勘察资料进行设计。必须采取可靠回灌措施,确保置换冷热量后的地下水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地下换热系统施工前应准备好区域的工程勘察资料、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完成施工组织设计。
 



在保障可再生能源系统有效运行方面,《通知》提出,应落实应用系统运维单位,按照实际情况制定应用系统运维管理制度、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和突发故障应急预案,加强应用系统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鼓励有条件的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配备专业化运营机构进行运维管理。应用系统的能源计量统计与自动监测功能应正常运行,监测数据接入当地能耗监管平台,统计数据满足对应用系统的评价。
 



《通知》要求,各地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加强应用系统相关信息的登记管理,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示范。湖北住建厅将各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情况纳入建筑节能考核及“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内容,推动创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适时制定、公布应用系统技术及产品推广目录,以及限制、禁止使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