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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广东河源将加强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管理

广东河源将加强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地大热能


地大热能近日,广东省河源市自然资源局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河源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意见建议。本暂行办法有效期3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旨在切实加强地热资源管理,保障地热资源可持续利用提供有效保障。内容包括总则、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地热资源的开发管理与保护、监督管理共四章27条。

 

地热资源勘查方面,《暂行办法》指出,勘查地热资源必须依法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出让收益。开采地热资源必须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出让收益、资源税和水资源费。
 
依法取得地热采矿权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按通过评审的《地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发利用。新立采矿权必须符合生态保护、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要求,原则上一个地热田只设立一个采矿权
 
《暂行办法》提出,地热开发要惠及当地群众,要充分分析所在地热田范围内及周边群众的潜在地热用水需求,在采矿权出让时配套一定的社会责任,建设集中供水站,预留一部分开采水量由当地政府统筹有偿供水给周边村民发展温泉民宿,发展特色旅游,助力乡村振兴
 
开采地热资源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安装符合要求的取水计量设施,确保正常准确运行;同时,要将取水计量数量实时共享到相关监管平台,实时掌握开采地热情况。开采地热资源还应建立技术档案,建立健全水位、水温、水量和水质动态监测制度,对地热资源的水位、水温和水质等情况进行常态化动态监测。
 
《暂行办法》明确了各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河源市人民政府负责地热资源的统一保护和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门应定期对地热资源勘探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水务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地热资源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依职责加强对地热资源开采活动的监督检查。
 
地热资源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地热资源,应当符合河源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勘查开发利用地热资源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采、侵占、破坏和浪费地热资源。
 

《暂行办法》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或者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擅自进行勘查、开采地热资源的;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地热资源,造成地热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