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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滨州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办法》部门解读

《滨州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办法》部门解读-地大热能


一、制定背景

地热属我市优势矿种,除邹平南部山区外,我市其他县区均有分布。滨州早期无序地热开发造成诸多亟需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

一是地热发证权限由省下放至市,目前法规政策更侧重于宏观管理,可操作性不强,市级缺少针对性管理抓手。

二是早期地热开发大多无回灌设备,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三是地热水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双重属性,监管存在职能交叉。


根据《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国能发新能规〔2021〕43号)、《关于切实加强地热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鲁国土资规〔2018〕2号)等相关政策,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健全我市地热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监管政策体系,特借鉴德州等地优秀案例,拟出台《滨州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二、制定依据

滨州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12部法律法规以及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相关要求等43部规范性文件进行起草,并结合地热行业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2010年以来我市21个地热勘查项目成果,根据我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现状,严格落实国家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精神,完成了《滨州地热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三、出台目的

滨州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一方面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增强全民保护意识,认识到地热资源属国家矿产,归国家所有,任何人或者单位不得私自开采使用地热资源。另一方面明确勘查施工开发利用要求,明确矿业权交易流程,明晰各部门职责,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格局,切实做好地热资源保护日常监管、执法监督等工作,为今后规范地热开发利用提供要素保障,能够有效提升全市地热保护与可持续开发利用水平。


四、主要内容

设置总则、矿业权交易、勘查施工开发利用、保护与监管、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40条。第一章明确起草目的、地热定义、保护原则和部门职责等基础内容,指出“地热资源属能源矿产,归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第二章主要对矿业权交易方式、制度、流程等进行界定,确定推行“净矿”出让条件及办理流程。第三章明确勘查施工要求和流程,强调“地热探矿权人应当编制地热勘查实施方案”。第四章在明确建设规范、监测工作基础上突出强调了地热回灌义务,要求“新设地热井应同时配套回灌井。已有地热井没有回灌井的应补建回灌井,回灌方案须经专家验收”。第五章强调了规划引导与日常监管,明确指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热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办法》明确了各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进一步规范了矿业权交易流程,结合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目标,在“勘查施工”和“开发利用”章节中突出强调了绿色勘查地热回灌,将“地热勘查应将绿色勘查要求编入其中”“地热采矿权人应承担回灌义务”“对开采井和回灌井地热水水位、水质、流量、温度、水压等数据进行实时动态监测”等内容纳入条款,实现地热能的可持续开发利用。


五、实施思路

对于社会公众,充分认识地热资源保护的重要性,《滨州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通过加强宣传,切实增强全民保护资源意识。


对于地热开发历史遗留项目,纳入规划可完善手续的,各部门立足自身职责,加强监督管理,依照程序规范;确定关停的,部门之间形成合力进行封井取缔。对于地热新开发利用项目,严格按照《滨州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办理矿业权,有效促进地热资源科学合理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真正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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